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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捕前系虞城县某村的署理村主任村主任本是村民的带头人,应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为村民谋福祉、维护宽广村民的利益。而虞城县某村的署理村主任却依仗自个手中的权利,多次强奸妇女陈某,试图长期侵占。3月10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掠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捕前系虞城县某村的署理村主任,2008年7月30日14时许,被害人陈某因给女儿办户口需要介绍信,到时任村主任的王某家中,被告人王某以“我不给你开信,你女儿户口办不成”相威胁,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为脱节控制,回其娘家居住。王某为抵达长期占有陈某的目的,经常到陈某的娘家滋事,陈某被逼多次和王某发生性关系。2010年4月13日夜里,被告人王某不论陈某经期时刻,强逼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以言语相威胁,不许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7月30日以不给被害人陈某出具介绍信相威胁,并运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在陈某为脱节其纠缠到其娘家居住后,王某为抵达长期侵占陈某的目的,肆无忌惮地以加害陈某的亲属相威胁对陈某实施精神上的强行,多次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举动已构成强奸罪,且归于“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情节恶劣”举动,应从严惩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断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