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 12 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
通报内容如下:2024 年 8 月 7 日傍晚,该院立案庭
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某某(男,50 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未婚)。2024 年 8 月 8 日 3 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上级法院组织对党某某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评查,该案具体情况为:2024 年 4 月 4 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
踝关节 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和解未成,党某某于 7 月 4 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 18,832.93 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 29 天中的后 14 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 1 盒口服止痛胶囊和 3 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 15 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 7 月 23 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 9384.89 元。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于 8 月 7 日 18 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王佳佳法官,女,37 岁,中共党员,于 2011 年 9 月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政治处、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工作,2021 年 12 月任立案庭副庭长,2022 年 3 月起在立案庭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2023 年审结 428 件案件,2024 年至遇害前已审结 271 件案件。参加工作以来,王佳佳法官勤勉敬业,公正司法,荣立 “个人三等功”,获得 “郾城区先进政法干警”“先进个人”“十佳办案能手” 等荣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向王佳佳同志家属表达深切慰问,对王佳佳同志遭遇不幸表示沉痛哀悼。8 月 16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在河南省漯河市参加王佳佳法官遗体告别仪式。
另外,在该案件发生后,8 月 13 日,孟津区吉利街道办事处居民刘某峰在其个人网络社交账号上捏造散布涉漯河女法官被害案的相关信息。8 月 14 日,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发布情况通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刘某峰予以行政拘留 10 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