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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六人获刑2020年9月起,黄某帆(另案处理)作为组织者,创建了“万豪”跑分平台工作室,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黄某帆租用广州市南沙区某小区内的一处住宅作为工作室,邀被告人张某彬、郑某涵和董某深加入该工作室。被告人李某俊、张某浩和黄某斌也经人介绍到该工作室,提供个人银行卡并操作银行卡支付结算活动。 张某彬、郑某涵、董某深、李某俊、张某浩、黄某斌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和U盾并出借给黄某帆,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该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就是为“客户”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并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获利。由“客户”将非法所得的资金转账到该跑分平台绑定的张某彬、郑某涵、董某深、李某俊、张某浩、黄某斌及从他人处收集到的银行卡上,各被告人通过该跑分平台,将资金汇总、拆分并转移到不同银行账户中,以隐匿资金来源,形成资金混同,从而将犯罪所得的资金洗白,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帮助。 经审计,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彬等六人所提供的银行卡资金流入总额合计128387288.83元,资金流出总额合计128014113.76元。期间,张某彬等六人通过领取工资,分别非法获利5000余元至12000余元不等,合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彬等六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本案各被告人的银行卡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进出金额达1000余万元至3000余万元不等,总金额高达1.2亿余元,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各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君 伍敏青 赵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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